国家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明确规定:“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不适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”因此,除上诉明确规定的特殊场所(如生产和储存火药、弹药、火工品等)外,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,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保护对象,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,除执行上述规定外,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列如,应符合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的以下规定。
(1)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,除游泳池、溜冰场外,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(2)除住宅、商住楼的住宅部分、游泳池、溜冰场外,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:
⑴医院病房楼的病房、贵重医疗设备室、病例档案室、药品库;
⑵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;
⑶商业楼、商住楼的营业厅;展览楼的展览厅;
⑷电信楼、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;
⑸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、营业厅、票证库;
⑹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、播音室、录音室、节目播出技术用房、道具布景;
⑺电力调度楼、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、计算机房、控制机房、动力机房;
⑻图书馆的阅览室、办公室、书库;
⑼档案楼的档案库、阅览室、办公室;
⑽办公楼的办公室、会议室、档案室;
⑾走道、门厅、可燃物品房、空调机房、配电室、自备放电机房;
⑿净高超过2.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;
⒀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;
⒁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;
⒂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、控制室、纸库、磁带库;
(3)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分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:
①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、营业厅、票证房;
②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、控制室、纸库、磁带库;
③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;
④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;
⑤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;
⑥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。
注:旅馆、办公楼、综合楼的门后、观众厅,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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