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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防火规范》征求意见:六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
发表于:2018-07-18 作者:消防设计公司浏览:

  10月31日起,由市设计院、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《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简称《防火规范》)在市城乡建委网站(www.ccc.gov.cn)上征求意见。该征求意见稿要求,六种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
  应设报警系统的六种场所分别是:一类高层公共建筑(医院、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等);二类高层公共建筑(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楼、旅馆等)内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;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;净高大于2.6米且可燃物较多的夹层,净高大于0.8米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;大、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、记录介质库,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、仪表、仪器设备室、贵重物品库房,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;设置机械排烟、防烟系统、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、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场所。

  对于娱乐场所所处楼层,《防火规范》也有规定:剧场、电影院、礼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。歌舞厅、录像厅、夜总会、卡拉OK厅(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)、游艺厅(含电子游艺厅)、桑拿浴室(不包括洗浴部分)、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(不含剧场、电影院)应布置在首层、二层、三层。

  《防火规范》还要求,高层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、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高层建筑中净高大于8米的门厅、多功能厅、会议厅、餐厅、中庭等大空间人员密集场所,应设置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。

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,从建筑首层起算的第一个避难层(间)应设有消防救援窗。消防救援的外窗(阳台)应有明显标识,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.2米,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.80米×1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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